1
气瓶制造厂首先应填写“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后,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
2
本机构对气瓶制造厂的申请进行受理,同时向气瓶制造厂发出“设计文件鉴定受理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协议”;
3
气瓶制造厂在收到“设计文件鉴定受理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协议”后向本机构提交气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备案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气瓶底型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对无缝气瓶)、缠绕层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对缠绕气瓶)、经法定机构批准的瓶内介质标准(瓶规中未包括所充装介质时)等在内的设计文件,一式两套,并列出“送鉴定设计文件清单”,同时设计文件鉴定协议需由气瓶制造厂签字盖章后寄回一份;
4
本机构对气瓶制造厂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5
对有形式试验要求的气瓶,可在收到“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后提交气瓶形式试验申请;
6
气瓶制造厂应根据“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对气瓶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对其中不明白或有异议的意见,请务必进行电话沟通,在确认满足所有要求后,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一式两份提交给本机构复核;
7
本机构对整改后的文件进行复核,如复核结果有问题,向申请单位发出“气瓶设计文件复核意见书”,气瓶制造厂应根据复核意见再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如复核结果合格,同时该气瓶的形式试验已经完成,则本机构在气瓶设计文件上盖“气瓶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8
气瓶制造厂应在本机构完成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之前缴纳鉴定费用。